1 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性能,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障消费者权益,统一住宅性能评定指标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城镇住宅和集中建设的农村住宅的性能评审和认定。
1.0.3 住宅应从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综合评定。每项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规定相应分值,住宅性能应按得分分值评定。
1.0.4 住宅性能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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